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1.定義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對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向建設單位核發的同意選址證明文件。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和建設項目規劃的主要依據。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審批權限。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實行分級規劃管理。 縣人民政府計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地級、縣級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2.依據范圍
為保證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其中,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是指列入《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之中的項目。符合《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要求應當申請選址意見書的或按照國辦發[2007]64號文的規定需要發改委批準或核準的建設項目,都應當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3.核發機關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計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核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收購的土地進行規劃審查,出具擬收購土地的選址意見書,不符合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發選址意見書。
4.選址主要依據
(1)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于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的協調。
(6)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5.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并注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后,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后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后,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踏查,符合選址要求的項目,報送市規劃局報審辦理。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經辦人填寫退件說明轉窗口發件。
注:自《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發放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6.申報材料
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人須提交選址申請,并按要求提供所規定的文件、圖紙、資料進行申報。
(1)所屬市建設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2)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3)向所在市規劃局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申請;
(4)勘測定界圖三份(電子光盤一份);
(5)土地意見函;
(6)所屬區立項批復;
(7)環保主管部門對該建設項目的初審意見;
(8)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單;
(9)規劃設計條件圖四份;
(10)土地合同復印件;
(11)關于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選址材料:
重要建設工程或大、中型項目應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
鍋爐房、加氣站、加油站項目應提供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文。